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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示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省直各部门、单位2023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公示,请各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省直各部门、单位。其中,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系统内所有预算单位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已完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的所属单位。

二、公开内容

本次公开主要针对各部门、单位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执行情况,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预留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以及相关合同。其中,年度执行中采购结果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作出解释说明一并公开。公开内容将集中展示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

三、公开方式

各公开主体应当使用单位经办人账号登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政府采购”模块—“采购合同”—“合同管理”—“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公示”中进行操作。未发布之前,公示内容可多次修改,一旦公示发布,则无法修改。

四、公开时间

请各部门、单位务必于于5月10日之前完成公开工作。

五、公开要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应有之义。请各部门、单位充分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在采购预算中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采购活动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真正助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此次公开工作纳入全国政府采购透明度考核,如因部门、单位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我省考核扣分的,将在年底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