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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 主体责任的通知(黄财采发〔2024〕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黄冈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10号)要求,针对部分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重程序轻质效等问题,现就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和采购结果的直接承担者,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仍存在主体责任缺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完善,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项目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存在歧视性条款,履约验收走过场等现象。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本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保障。采购人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增强履行好政府采购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二、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高效、规范、透明。要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支付与结算、绩效评价、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制定相应规程,压实各环节责任人和政府采购专员主体责任。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备案。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内“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采购人应合理编制和实施采购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自主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自主择优”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并承担责任。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三)持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调研,做好项目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提出不合理的采购需求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设置与履约能力无关的条款,违规要求提供样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要求。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新及本国产品、乡村产业振兴等政策规定,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中标 (成交)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预算编制环节、计划备案环节,要严格落实采购预留份额政策要求,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整体预留给中小企业,对于符合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五种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前将书面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备案;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策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采购人要按要求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五)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化进行交易。采购人应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采购人代表可在评审现场向其他评审专家简要介绍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但不得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超过30日未签订合同的,“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系统将自动推送“合同预警”提示至相关单位)。以单个项目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除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以外)和服务项目,须在黄冈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完成合同备案后,系统将自动推送合同公告至“湖北政府采购网”。各部门、单位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类项目质量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5%,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合同中出现任何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条款。

(七)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特定项目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及时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支付预付款,对于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40%的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日内予以付款,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超过25日内未支付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供应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关标准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执行。财政部门将定期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款项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暂停向其拨付项目资金、压缩下年度单位非刚性支出、会同有关部门限制文明单位评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政府督查和审计部门处理。

(九)积极配合做好质疑投诉处理。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答复解释。要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被询问、质疑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并书面答复,及时化解纠纷。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同时,要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十一)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文件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各环节职责权限和责任清单,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采购人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采购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实行“四方互评”打分,做好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要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关信息,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十三)加强采购人能力建设。各单位、部门要推行健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员的考核和评价,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要加强“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全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和“全省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的学习使用,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在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实施中的支撑力,提高采购质效。

三、工作要求

各采购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市财政局将联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在落实本工作意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联系电话0713-861654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冈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